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待遇不计入职工医保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参保职工在市内外住院分娩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医疗费用,起付线按照职工医保起付线的 50%执行,起付线以上费用按照职工医保规定的比例报销。参保职工因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引发的并发症、合并症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按规定在职工医保中报销。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生育时未参加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或者虽已参保但未达到待遇享受条件的,其发生的生育住院医疗费,按照规定标准的50%支付。
自贡市生育医疗费用定额支付标准
项目 | 支付标准(元) |
怀孕四个月以下流产 | 600 |
怀孕四个月以上不满七个月引产 | 1600 |
怀孕七个月以上引产 | 2500 |
宫内放置(取出)节育器 | 400 |
避孕药皮下埋植(取出)术 | 150 |
输精管结扎术 | 1000 |
输精管吻合术 | 2500 |
输卵管结扎术 | |
输卵管吻合术 |
自贡市女职工生育津贴支付期限
项目 | 产假和生育假天数 |
怀孕未满四个月流产 | 15 |
怀孕满四个月及以上流产 | 42 |
顺产 | 158 |
难产(不含非医学指征剖宫产) | 173 |
生育多胞胎的 | 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
备注:生育津贴以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和生育假天数计发。对财政供养人员(含工资来源于财政性资金的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不支付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原工资渠道保障职工产假期间的待遇;对非财政供养的企事业单位人员,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支付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按照生育津贴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