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救助对象为:属我县的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二、救助范围及标准:对符合基本医疗保险“三个目录”的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商业保险等报销后,按以下标准给予医疗救助,未按规定转诊和超出目录规定范围的费用不纳入医疗救助范围:
医 疗 救 助 | ||||
普通救助 | 倾斜救助 | |||
起付标准(占我市上年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比例) | 救助 比例 | 年度救助限额(元/人·年,住院门诊共用) | ||
特困人员、孤儿 | 不设起付标准 | 100% | 17000 | 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年度累计自付费用仍超过我市防止返贫监测收入标准的部分,给予倾斜救助,救助比例为50%,救助限额为 8000 元/年。 |
低保对象 | 70% | 5000 | ||
防止返贫监测对象 | 5% | 65% | ||
低保边缘家庭成员 | 10% | 50% | 3000 | |
因病致贫重病患者 | 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