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工基本医保待遇
(一)个人账户划拨
以统账结合方式参保的,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在职人员)按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划拨个人账户,退休人员(含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按2022年自贡市基本养老金平均水平(2652.18元)的2.8%(74.26元/月)划拨个人账户。以单建统筹方式参保的人员没有个人账户。
(二)普通门(急)诊待遇
类别 | 在职职工 | 退休职工 | ||
三级定点 医疗机构 | 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 三级定点 医疗机构 | 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 | |
起付线(1个自然年度只出1次) | 200元 | 150元 | ||
支付比例 | 50% | 60% | 60% | 70% |
年度支付限额 | 统账结合:800元/年 单建统筹:100元/年 | 统账结合:1000元/年 单建统筹:200元/年 |
(三)门诊慢特病待遇
A类门特从认定的次月起享受门特待遇,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80%报销,每年最多报销1300 元,参保职工申请认定多个A 类门特病种的,报销限额不累加享受,每个自然年度结束时清零,不结转下年使用。B类门特自认定之日起享受待遇,符合报销范围的门诊费用按住院费用报销,一个年度内患者只承担一次住院起付线400元,其中:肝、肾移植及骨髓移植术后的治疗起付线以上费用按社区及乡镇卫生院报销比例报销;耐多药肺结核符合报销范围的费用按 80%报销,最多报销 22 个月,每月最多报销 976 元,疗程内最多报销 21472 元。B 类门特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原职工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
(四)“两病”待遇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采取药物治疗且未纳入职工门特管理、经定点医疗机构认定备案的两病患者,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降血压、降血糖药品费用,不设起付线,按70%报销,一个自然年度内,高血压最多报销200元/人,糖尿病最多报销300元/人,同时患两病的最多报销500元/人。支付限额自然年度结束时清零,不结转下年。
(五)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起付线以上的费用按比例报销。起付线按每次住院计算。具体起付线、市内报销比例如下:
医疗机构级别 | 起付线(元) | 在职人员 报销比例 | 退休人员 报销比例 |
三甲综合定点医疗机构 | 1000 | 82% | 86% |
三甲专科定点医疗机构 三乙综合定点医疗机构 | 800 | ||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 | 500 | 83% | 87% |
一级及未定级定点医疗机构 | 400 | 84% | 88% |
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及乡镇卫生院 | 200 | 86% | 90% |
备注:未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到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急危重症,疑难病种,三、四级手术除外),起付线应重新按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标准执行(不享受补差),其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降低5%。 |
(六)使用单行支付药品待遇
参保职工使用单行支付药品发生的药品费用,不计起付线;报销比例为70%,一个年度内最多报销10万元(其中:伊马替尼、达沙替尼、尼洛替尼、舒尼替尼四种药品报销比例为75%,每个病种最多报销6万元);由个人承担的药品费用不纳入职工大额医疗费用补助支付;经职工医保报销后,公务员医疗补助按50%比例补助自付部分。
职工医保(含门诊统筹、门特、“两病”、住院统筹、单行支付)每年最多报销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