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二、参保缴费
待遇支付的起始时间为按时足额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参保单位,在社保局业务系统中自动记录的经办日期(或预申报日期)之次日零时及以后发生的工伤,其相关的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三、工伤认定
(一)应当认定为工伤的: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患职业病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视同为工伤的: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符合以上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工伤认定的确认
1、工伤认定是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前提条件
2、工伤认定必须由工伤保险行政部门作出。
3、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四、工伤事故备案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用人单位可通过电话、网络、书面等方式按下列时限向医保局报告:1、死亡的24小时内;2、重伤的3日内;3、职业病和轻伤的7日内。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五、劳动能力鉴定
1、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2、职工发生工伤后,用人单位、工伤职工以及工伤职工的直系亲属都有权申请劳动能力鉴定。
3、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六、工伤保险待遇
项目 |
由工伤保险支付的待遇项目 |
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 |
1 |
工伤医疗(康复)费用 |
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福利 |
2 |
住院伙食补助费 |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护理费 |
3 |
外地就医的交通费、食宿费 |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
4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伤残津贴(5-6级伤残) |
5 |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
|
6 |
伤残津贴(1-4级伤残) |
|
7 |
辅助器具配置费用 |
|
8 |
生活护理费 |
|
9 |
丧葬抚恤金 |
|
10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
11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
12 |
劳动能力鉴定费 |
|
(一)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治疗工伤所需的符合工伤保险规定(三个目录)的医疗(康复)费用,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职工住院治疗的伙食补助费,属在我市统筹地区范围内就医的,按每人每天12元的标准补助;属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按每人每天20元的标准补助。
3、工伤职工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经经办机构批准所发生的交通(火车、动车组硬卧,普通客轮三等舱,客运汽车)费用据实支付,乘坐飞机的按火车硬卧的费用标准支付。
4、工伤职工需要到统筹地区以外门诊就医的,所需住宿费按每人每天100元的标准补助,门诊就诊期住宿不超过5天。
5、下列不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工伤保险不予支付:
用人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治疗非工伤疾病的;在非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治疗的(急救除外);工伤保险目录规定外的;未经批准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转诊转院等;无相关病历记录的;不符合住院条件的住院医疗费用;其他不符合规定的。
(二)伤残和工亡待遇
序 |
待遇项目 |
计发基数 |
标准 |
伤残等级 |
支付渠道 |
备注 | ||||||||||
一 |
二 |
三 |
四 |
五 |
六 |
七 |
八 |
九 |
十 | |||||||
1 |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
本人工资 |
个月 |
27 |
25 |
23 |
21 |
18 |
16 |
13 |
11 |
9 |
7 |
工伤基金 |
| |
2 |
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 |
% |
90 |
85 |
80 |
75 |
|
|
|
|
|
|
工伤基金 |
按月发给,不低于全市最低工资标准 | |
3 |
难以安排工作的伤残津贴 |
本人工资 |
% |
|
|
|
|
70 |
60 |
|
|
|
|
用人单位 | ||
4 |
生活护理费 |
上年市月平 |
% |
完全不能自理50%,大部分不能自理40%,部分不能自理30%。 |
工伤基金 |
| ||||||||||
5 |
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
上年市月平 |
个月 |
|
|
|
|
14 |
12 |
10 |
8 |
6 |
4 |
工伤基金 |
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工伤保险关系为前提条件 | |
6 |
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
上年市月平 |
个月 |
|
|
|
|
60 |
48 |
26 |
18 |
10 |
6 |
用人单位 | ||
7 |
停工留薪期内(完成工伤鉴定前)的工资福利待遇和生活护理费 |
|
用人单位 |
| ||||||||||||
8 |
辅助器具费 |
先申报,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定和社保同意 |
工伤基金 |
| ||||||||||||
9 |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
停工留薪期内 |
全国平均 |
倍 |
上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
工伤基金 |
| |||||||||
停工留薪期满 |
全省平均 |
个月 |
50个月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 |||||||||||||
10 |
一次性丧葬补助金 |
上年市月平 |
个月 |
6个月 |
工伤基金 |
| ||||||||||
11 |
供养亲属抚恤金 |
本人工资 |
% |
配偶40%,其他亲属30%,孤寡老人和孤儿增加10% |
工伤基金 |
按月发给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本人工资 |
备注:1、本人工资,指发生工伤前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情况特殊,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停工留薪期满工亡:指按月享受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的1-4级(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工亡人员。
4、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一切工伤保险待遇都由用人单位支付。
(三)工伤保险待遇申报提交资料
用人单位或职工(家属)于每月15日前交件,完清费用后,当月办结;16日及以后交件,完清费用后,次月办结。工伤待遇申请应提供如下相应资料:
1.基本资料
(1)《工伤事故备案表》
(2)《自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决定书》(原件)
(3)工伤职工的医疗(康复)住院票据,清单(汇总和明细),出院证明书(原件);门诊票据、检查报告单、病历本、处方签(原件);工伤职工异地居住就医申请表、工伤职工旧伤复发治疗申请表、工伤职工转诊转院申请表、工伤职工康复申请表、工伤职工特殊检查治疗手术项目、使用目录外药品申请表。
(4)工伤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伤情较轻不参加劳动能力鉴定的,附说明
(6)建筑施工企业还需提供加盖企业鲜章的施工项目参保证明,参保名单。
(7)涉及第三方责任赔偿如交通事故的,还应提供《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或法院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肇事逃逸证明材料复印件等相关法律文书。
(8)报销待遇汇款委托书。
(9)《荣县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交接单》。
2.已参加了劳动能力鉴定的所需资料
(1)《四川省职工工伤(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表》(原件)
(2)鉴定费用票据(原件)
(3)职业病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4)工伤职工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5)伤残等级为1-4级的领取待遇申请书,身份证复印件(两份)
(6)伤残等级为5-10级需解除劳动合同的,附工伤职工终止工伤保险关系协议书,同时办理停保手续;不解除劳动合同的,附说明。
3.工亡的,提供工亡职工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符合条件供养亲属的以下资料:
(1)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两份)
(2)与工亡职工的关系证明
(3)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证明(村、社区和当政府签署意见加盖公章)
(4)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5)孤儿、孤寡老人提供民政部门相关证明
(6)是否享受了城镇居民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定期待遇的证明(农保局出具)
(7)异地的提供是否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城镇居民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定期待遇的证明(当地社保局、农保局出具)
(8)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申请
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申请。
七、资格认证
1、时间:每年6月1-30日
2、认证方式:本人带身份证到居住地社区或医保局3号窗口现场认证、因特殊情况不能现场认证的可填写《自贡市工伤保险伤残津贴、护理费领取人员资格认证表》、《自贡市因工死亡职工供养遗属领取抚恤金资格认证表》
3、资格认证范围: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津贴以及护理费的工伤职工、纳入基金支付抚恤金的工亡职工的供养亲属。
4、资格认证内容:
伤残职工是否有下列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情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死亡;
供养亲属是否有下列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情形:工亡职工子女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就业或参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工亡职工配偶再婚、死亡。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